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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建房土地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7 生效日期: 2003-03-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53号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取消“农村建房土地管理费”、“村镇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农民建房土地管理费和村镇选址意见书是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0号通知规定:“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农民建房土地管理费和村镇选址意见书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办发(2002)10号规定,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物价局、监察厅以川财综[2002]34号文明确取消了农村农民建房土地管理费和村镇选址意见书工本费。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认真贯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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