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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杭州民政局、杭州财政局、杭州公安局、杭州教育局、杭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浙江省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56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发展残疾人事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结合杭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今后一个阶段,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适应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社区为工作平台,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临安市70%的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县(市)达到50%。到2008年,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临安市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县(市)达到70%。到2010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合理整合各方面的康复服务资源,巩固完善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站),开展康复指导服务。县及县以上人民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特色康复中心(科)。大力鼓励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卫生等机构和民间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康复基层网络。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充分利用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的机构和设施,进一步发挥各级各类康复协(学)会和康复技术专家指导组的作用,努力为残疾人康复提供便利条件。采取各种方式有计划地对现有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

  三、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服务,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协会,进行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整合社区康复资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护理、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用品用具、咨询转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维护等基础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并做好专业康复机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各区、县(市)要各选一个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开展基础康复服务试点,以积累经验并作示范。

  四、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相关优惠政策,通过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治疗问题。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区、县(市)建立残疾人特困救助金,并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逐步使城镇特困残疾人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农村特困残疾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建立特困救助金的地方,要积极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经费等问题。

  五、加大经费投入,搞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4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要在做好基础性康复服务的同时,组织各有关医疗和康复机构实施一批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者助视器验配、聋儿语训、精神病防治以及肢残、脑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等重点康复项目,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同时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项目的实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册等传播手段,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在经常性宣传的基础上,以“爱耳日”、“爱眼日”和“精神卫生日”等为契机,开展特定专题的重点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残疾预防意识,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麻风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减少残疾发生率。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康复协(学)会的康复专业人员在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康复服务时,要对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宣传教育,传授康复方法,增强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早期干预体系,预防和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积极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预防残疾程度的加重。各级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儿童保健工作,逐步开展0-3周岁儿童听力和智力的筛查工作。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工(农)疗站、托养所、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残疾儿童特教班等机构的建设,为残疾人康复提供便利。卫生部门要协调医疗机构实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建好特色康复中心(科),并组织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需求逐步拓展康复服务项目,使残疾人能够及时、就地、就近得到康复医疗等基础性康复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率先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事业。要特别重视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配备康复设备。在特殊教育中,要根据残疾少年儿童的特点,重视康复知识教育。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促进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各级残联要根据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当地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的具体指导工作,切实抓好规划的落实。


杭州市卫生局、杭州民政局、杭州财政局、杭州公安局、杭州教育局、杭州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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