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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 2002-09-2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4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推进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综合预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通过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建立规范的预算外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为青海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改革遵循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规范管理。通过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取消原来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做法,建立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推进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综合预算。 
  2、有利于加强管理监督。通过建立新的收缴财政专户、收缴程序以及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改变目前由执收单位通过设立过渡性账户将所收收入层层上解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一定期限集中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3、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通过委托银行或机构统一代收,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4、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要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收缴入手,逐步过渡到规范整个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收缴计算机网络建设先由省级试行,今后再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网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及标准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是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的基础。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已清理完毕,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租赁收入等)的清理正在进行。因此,这次收缴制度改革以省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为基础,以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为目标进行。 
  (二)实行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代码管理 
  为保证严格按政策收费,准确及时核算资金,对省直单位、收入项目和预算管理方式等实行收缴代码管理。收缴代码遵循统一、规范、实用的编码规则,并采用层次编码法,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目录和统一编码建立项目库。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予编码。 
  (三)取消执收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专户,设立预算外收入收缴财政专户 
  实施预算外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收支过渡账户一律取销,代之以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新的预算外资金收缴财政专户。为方便缴款人缴款,财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选择2-3家商业银行作为代收银行,并在代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财政专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缴情况,并按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选定的代收银行必须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资信及完善的机构和服务网络,资金结算划转必须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等条件。代收银行网点由代收银行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报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目前我省实际,省级和各地区的银行代收系统可实行分网运行。今后,随着代收网的不断完善,再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网络。 
  (四)实行预算外资金委托银行或机构代收办法,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程序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缴库两种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监管的要求确定。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执收票据合一的《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公布的任何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代收银行通过资金清算汇划系统将代收资金足额划转至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依据代收银行传递的数据登记账务。对涉及上下级按比例分成的收入,所有收入先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经省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核对后,再根据分成办法按旬分解上缴或下划。 
  2、集中缴库。对一些特定的收入项目和垂直管理部门暂时无法直接办理缴库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如执收行为与提供服务同时发生,不便由缴款人及时到代收银行缴款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边远地区以及单次收款额在规定数额以下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批准采取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收取的资金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或至迟次日集中缴入代收银行。对暂不实行“收缴分离”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仍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同时,执收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信息传递。代收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签定的《代理代缴协议》及有关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按照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旬(月、年)报表,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收缴数据和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代收银行按月核对收人收缴数据,以保证收入收缴数据的一致。 
  (五)启用收缴合一的新版财政票据,完善收缴票据监管体系 
  为适应政府财政管理信息和简化手续、方便缴费人的需要,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实行缴款凭证与执收票据合一的《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缴合一的缴款书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其购领、核销、稽查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运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是各级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和收缴票据的监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财政专户;代收银行要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人民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代收银行代收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 
  为加强和规范对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对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方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经确认可由代收银行代收,并按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门按旬划入国库单一账户。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推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为使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今年第四季度,选择一部分收费额大、收费对象相对固定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先行实施改革试点。2003年上半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地区推开,下半年起在其余地区逐步推行,争取2004年底前全省90%以上的州地市县实行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为此,要做好以下配套工作: 
  (一)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 
  为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同时要求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把相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订和修订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一方面,要修订和补充《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省财政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违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制度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人民银行和各代收银行及网点等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三)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代收清算系统 
  要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先进、数据准确的财政信息网络系统和银行代收清算系统,为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和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完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和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利用预算外资金收缴票据监控手段和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对执收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建立健全对完成其收入任务执收单位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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