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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电力临时加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 2003-03-03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工[2003]5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缓解枯水期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成都市有关部门组织了部份计划外电量销售。其增加的购电成本,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工(2003)56号文件精神,经我局审核,并经省物价局川价工(2003)59号同间实行临时加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时间: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加价范围: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除农排、趸售、农村(生活除外)电量的其它用电。
  三、加价标准: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3元。
  四、外购电暂定结算价:1.华阳燃气电厂2003年1月20日至200年4月30日计划外电量0.48元/千瓦时;2.南星热电厂发电之日至2003年4月30日上网电量0.42元/千瓦时;3.陕西外购电购电之日至2003年4月30日电量0.301元/千瓦时。
  五、临时加价的电费收入单独列帐,专项用于弥补计划外购电增加的支出,不得挪作它用。临时加价结束后,成都电业局将加价收支情况报我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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