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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价局关于暂定眉山市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6 生效日期: 2003-02-26
发布部门: 眉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眉价综[2003]34号
眉山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报来眉山市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的报告收悉。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低价起步,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垃圾处理费标准暂作如下批复:   一、收费范围:眉山市中心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眉办事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交通运输工具)、部队所属企业、医院、宾馆、招待所、家属生活区、干休所、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收费标准:
  1.对我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
  2.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每吨60元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我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各项费用。由你局统一收取后按月(季)按比例分配给清扫、运输、处理等环节。
  三、垃圾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并采取措施,确保垃圾收费的顺利实施。
  五、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要确保正常处理和处理质量。城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运行处理或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纠正;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运行全过程的监测,对违规操作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法规作出处罚。
  六、收取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服务费取消。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含有垃圾处理费用要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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