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3]18号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S206线93K--113K段延长收费期限并将S308线江安至长宁段、腾达--筠连--巡司段收费项目剩余债务转移有关事项的请示》(宜市交(2002)100号)和《关于S206线高县至筠连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市交(2002)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206线宜宾市境内全长156.5公里,由于原建设主体不统一,致使全线分为6段建设施工,先后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经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批准收费立项4个项目(含两段延长段)、正式收费3段。你市按照省的要求,对全市收费公路项目实行以市为主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设站、统一还贷”,并按照“合理规划、抓大并小、减少站点”的原则,对全市收费项目进行了合理归并。为实现统一管理,减少站点和降低收费成本的目的,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研究,同意你市省道206线6个收费项目归并为1个收费项目,并调整收费站点。
二、此次上报的省道206线高县至筠连段28.9公里试收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1)264号文件批复的工程概算为5092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部省补助1280万元,市自筹1312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2500万元,同意该项目纳入到省道206线统一设站收费。
三、省道308线江安至长宁33公里,经川交公路(1999)48号文件批准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期为1997年3月10至2007年3月9日,工程总投资1080万元,其中有偿投入为530万元,经审计,到2002年10月,该项目累计收费271万元,其中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
筠连腾达至筠连至巡司段30公里,经川交公路(1999)45号文件批准正式收费,收费期限为1997年8月10日至2007年8月9日,工程总投资1178万元,其中有偿投入为800万元,经审计,到2002年10月,该项目累计收费659万元,其中偿还贷款本金128万元。
鉴于以上两个项目的规模小,收费效益差,到期不能偿还完债务,同意在2003年2月21日停止以上两个项目收费并撤除收费站,其剩余债务转移到省道206线上。省道308线剩余债务,按受益和公平原则,应由长宁、江安两县在原收费期内适度承担后的余额并入省道206线。四、省道206线收费项目归并后,由宜宾市交通局统一管理、统一负债、统一还贷。
五、省道206线归并后收费从2003年2月21日起执行,待黄沙至大麦坝和筠连至横山子两段改造交工验收后,根据省核定的全线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和剩余债务等情况测算全线收费年限及收费标准。
六、省道206线已建成路段的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1.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8座(含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二类客货车:9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20卧(含20卧)以下卧铺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1卧至30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含31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3.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通行费按一类车收费标准乘以重车实际吨位征收。
4.以上车型计算不分空、重车。
七、收费站点调整为:在省道206线主线上的石桥(227K+950)、新村(271K+600)、双河(291K)和罗场(334K+880)各设1个收费站。
2003年2月20日撤除省道206线吊黄楼收费站,省道308线土桥收费站、筠连县腾达至筠连至巡司段一公里收费站和巡司验票站。2003年6月31日前撤除省道206线平滩、庆符收费站。
八、收费人员在原有收费人员中竞聘,严格控制在8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须报省交通厅核批。
九、收费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规定,除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十、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宜宾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十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直接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费站的人员经费、日常养护和其他专项支出年度计划由市交通部门按项目编制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复核批准。严禁超支挪用,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和公路养护,支出年度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十二、新建收费站须按《四川省收费公路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定》(交路收费函(2002)10号文件)规定建设。
十三、川交公路(1992)573号、(2001)159号和(2002)24号文件作废,以现文件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