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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 2002-04-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2]15号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进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集贸市场仍存在着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布局不合理、监管不严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我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打击与疏导、治劣与扶优、防范与教育、整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开展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各项监管工作力度,提高我省集贸市场的档次和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税收征管和日常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广大人民群众对集贸市场秩序基本满意。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省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及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 
  确定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绍兴中国轻纺城、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温州浙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宁波轻纺城、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等6个市场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整治的重点市场。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一)清查经营主体。在普遍查清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对有场无市的市场要予以关、停、并、转,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场,要予以搬迁和整改。 
  (二)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饮品、酒类、药品、农资、农副产品、建材、汽摩配、家用电器等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各类假冒仿冒,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要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不能让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要进一步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努力扩大查假打假的信息和线索。 
  (三)强化质量监管。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变质、失效的产品等。要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全面清缴进口旧服装、旧家电等“洋垃圾”。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税收征管。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申报、账实不符、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加强税收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 
  (五)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抓好集贸市场内货物托运业的专项整治。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运霸”等违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同时,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的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六)清除执法壁垒。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清理整顿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七)完善监管制度。市场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强化日常巡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引导、督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八)严肃执法纪律。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切实防止执法腐败。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演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种传播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先进经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各地要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要进一步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积极引导业主通过代理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让名优商品逐步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大力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探索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2年5月上旬前)。由各地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对列入全省整治重点的6个市场,当地政府要单独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提高阶段(2002年5月中旬-8月15日)。各地要根据已确定的整治方案,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基本情况档案。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严厉打击集贸市场内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努力促进集贸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同时,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集贸市场的有关管理办法,实现长效管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8月15日-9月15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请各市将总结材料于8月30日前上报省工商局。省里将由省工商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有关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整治责任,及时研究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地税局、国税局、质量技监局、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中的药品、药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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