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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36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4.08.30.粤财法[2004]7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07.05.财税[2004]1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神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风神牌EQ7202(SUNNY2.0)(AT)型和EQ7202(SUNNY2.0)(MT)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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