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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3 生效日期: 2004-09-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4]151号

为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信访活动: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通过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提出。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胁迫他人参与走访活动。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批评教育或收缴;制止、批评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举挂横幅、张贴标语、示牌持旗,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三)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
  (四)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五)损害接待、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冲越公安机关设置的临时警戒线;
  (八)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信访人在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人员走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派出所、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通知其所在地区派出所、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
  (二)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

  五、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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