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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殡葬改革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2年,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加强领导,采取了有力措施,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尤其是龙马潭区、古蔺县、泸县、江阳区、纳溪区、叙永县等6个县、区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2002年度殡葬改革目标任务,为全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做出了贡献。为此,市政府决定给予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古蔺县人民政府、泸县人民政府、江阳区人民政府、纳溪区人民政府、叙永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泸州市殡葬管理处等8个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并按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的2002年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 定,兑现奖惩。市民政局和泸州市殡葬管理处可按奖励单位职工1个月工资(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可增加30%的奖励),所需经费在自有资金中解决。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为我市今后的殡葬改革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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