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绵价工[2003]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供电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工(2002)251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四川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2年12月10日起对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同价,并对其它用电价格上调。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结合绵阳电业局直供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家电网供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相应调整安排如下:
一、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1、国家电网直供区属于农村各乡镇供电所营配区域管理并抄表收费到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总表的分类综合电价详见附表。国家电网直供区通过农网户表工程改造,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了户表工程改造费用的农村(含场镇)居民生活用电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同价,其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657元(已含移民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0027元);为推进和加快农网户表工程改造工作,对已实行农网户表工程改造,但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户表工程改造费用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仍按绵阳市物价局、绵阳电业局绵价工(2002)215号文件附表二规定的电价执行,在用户交清户表工程改造费用的次月再按同价标准执行。
2、丰枯、峰谷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仍按绵阳市物价局、绵阳电业局绵价工(1998)260号文件转发省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川价字工(1998)210号《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文件中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即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用户,不实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动力用户的力率调整电费和动力变损按现行国家目录电价扣除农网改造还贷资金和三峡基金计算。
三、农村及场镇居民生活用电与其它用电未分表计量的小用户(个体户),按核实的用电量分别执行相应电价。
四、商业用电是在原非居民电价中分离出来的,具体执行范围详见省物价局川价工(2002)148号文件。
五、凡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电量,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排用电以外,国家电网管理的供电所在价内每千瓦小时提取2分农村低压维护费,并实行单独立帐、专户储存,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具体的提取、管理、使用办法仍按绵阳市物价局、绵阳电业局、绵阳市水利电力局绵价工(1999)197号《关于农村电力低压维护费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六、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政策出台后,各供电局及供电所必须全面正确执行,抄表到户、开票到户、收费到户,按月填入《农村电价收费册》。并按照公示制要求,在各供电所收电费营业地适当位置,将国家规定电价进行公示。
七、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已包含国家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是农村用电户的最终缴费电价,用户有权拒付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以外的、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任何电费附加。由于农村电价执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县(市、区)物价局和供电局要加强电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违反电价政策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从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以下略
附表:
绵阳市农村供电所营配区内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类综合电价表
单位:元/Kwh
活照明 照明 照明 用电 用电 工业 工业 排灌
电价 电价 电价 电价 电价 电价 电价 电价
(公变) (专变) (公变) (专变) (公变) (专变)
说明:1.本表居民生活照明电价系指抄表收费到机关单位总表和乡村企业的宿舍生活照明。
2.本表非居民生活照明电价(专变)系指乡村企业的生产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