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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26 生效日期: 1994-02-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改进和加强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小汽车审批权部分下放到地市州控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购置小汽车不受定编指标、控购指标和车辆档次的限制,但要办理控购、定编手续,按规定交纳社控调节基金;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控购、定编指标管理,按规定交纳社会控调节基金。

  二、全省统一使用省控办印章及省控办印制、下发的控购审批单,收款收据、定编证和有关票证。省控办负责省直和中央在汉单位小汽车和其它专控商品的审批。各地市州、随州市、老河口市、神农架林区控办负责办理本区集团单位控购审批工作,并征收社控调节基金;各地征收的社控调节基金按一定数额定期上解省控办。

  三、公安交警、银行等部门,要齐抓共管,支持控购部门搞好控购审批工作。单位购车,银行应凭控购手续办理汇款;公安交警要凭控购、定编手续办理上照入户手续;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控办制定下达。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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