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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01 生效日期: 1994-02-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粮食企业财务巨额挂帐严重制约了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加剧了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不利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制止新挂帐,解决老挂帐,促使粮食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将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总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共识,上下左右齐心协力,按照“自力更生、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核实数额,分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处理,力争从九三年起,用五年的时间处理完全省粮食财务历史挂帐。

  二、认真清理核实,划分挂帐性质,明确责任界限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财办、财政、银行、审计、粮食主管部门的人员,成立专门班子,对粮食商业企业的财务挂帐认真地进行清理核实(不包括粮油工业、饲料、运输企业),分清责任界限。
  1、政策性因素和各级政府行为导致的粮食财务挂帐。包括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粮食收购执行保护价造成的挂帐,完不成定购任务用议转平抵补的差价;地方政府批准平价粮油减购增销造成粮食企业增加的价差支出;为了解决“两难”问题,计划内所建的仓棚、货位,所造成挂帐。
  2、粮食企业行为造成的挂帐。包括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呆帐损失、经营性亏损、库存材料、包装物及商品亏库损失;各项专用基金超支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检查查出的其他违纪金额。
  3、地方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挂帐。包括财政应补未补的粮食价差补贴、价外补贴、亏损补贴、调拨经营费提高标准后增支财政应补部分,一九九一年“专转平”地方财政应负担的价差等。
  4、银行不符合政策的加罚息所造成的挂帐。
  对不属于上述资金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作为挂帐处理。
  (二)核实粮食财务挂帐的时间截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底止,但在具体划分责任时以各地粮食价格放开的时间为界限。对于一九八九年底以前由财政、审计、粮食、银行等部门检查核实认定的挂帐,可不再重复清理。对于一九九0年以后财政、审计部门已进行财务检查的,这次也于再重复清理,但要与粮食、银行等部门核实确认,划清责任界限。粮食财务挂帐清理核实划分责任的结果,要上报省处理粮食财务挂帐办公室。
  (三)对清理核实的粮食财务挂帐,粮食部门要在会计核算上设专户反映,并按五类(政策性、粮食企业、财政、银行、挂帐利息)分设明细帐,银行、财政要设置相对应的专户,便于考核处理进废。关于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一些政策问题,省政府将向国务院专题报告,争取中央支持,以帮助我省处理好粮食财务挂帐。

  三、落实资金来源,限期处理完粮食财务挂帐 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财政、银行和粮食企业要按照挂帐总额和责任界限,提出分年处理财务挂帐的计划。从一九九三年起,分五年处理完毕。前二年处理计划不能低于挂帐总额的50%。有些地方可在一、二年内处理完的,不要往后拖,早处理完早主动。
  (一)属于政策性因素和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挂帐,其资金来源:一是建仓建货位的挂帐,已转入固定资产的根据新财务制度规定,在其自身的折旧中逐步补偿。没有转入固定资产的部分,统一转作递延资产,根据企业承受能力,五年内逐年列入费用摊销。二是对省里一九八九年制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超出国家保护价部分,以及省自定保护价的部分所造成的挂帐,由省里负担一半,地市州县负担一半。从一九九四年起,列入财政预算,分期分批拨补到位。三是对产粮大县要研究一些支持政策。四是按一九九三年财政预算安排各地的亏损补贴计划,连续安排四年,保证亏损退库计划的80%用于处理财务挂帐,其余20%用于按规定建立的地方(县市)储备粮的合理费用和利息、军供粮的费用和价差补贴(军供粮、甲子粮集中的地方据实补贴)。五是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补贴(含一九九二年的专项补贴),除省集中13%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外,其余部分的80%用于解决历史挂帐,20%用于支持粮食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六是粮食企业上缴的利润和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列收列支,连续四年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处理财政应补未补挂帐。七是解决“自理口粮”的城镇户口所收取的部分资金也可以用来处理挂帐。八是各级政府根据本身财力落实的部分资金。其中,四至八项资金来源,首先解决财政应补未补挂帐然后处理政策性挂帐,不得挪作他用。
  (二)属于粮食企业负责消化的挂帐,其资金来源:一是对未收回的款项要加强催收,确实有困难收不回的,用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逐年处理;二是对专用基金超支,用新制度执行前节余的有关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如下: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调节基金,抵补后不足部分用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处理;三是企业自补亏损挂帐,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四是用粮食企业按新制度规定每年提取的削价准备金处理;五是用粮食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处理。
  (三)对银行不符合政策的加罚息形成的挂帐,由银行负责处理。
  (四)粮食财务挂帐利息,按挂帐资金的责任类别所占比例分别负担。
  (五)要建立处理粮食财务挂帐资金来源的专户制度。属于财政负责落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商贸口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属企业负责落实的资金,由县一级粮食主管部门设立专户,集中调度,限期处理。

  四、采取过硬措施,确保不发生新挂帐
  全省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商业、工业及多种经营实行“三分开”,真正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坚决清退计划外用工,精简行政人员,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支出千方百计地节约费用。要抓紧清收货款,加强资金管理。要大力开展粮油深度开发,发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得再发生新的粮食财务挂帐。
  对于粮价放开后形成的财务挂帐,财政应补未补挂帐利息和按政策应由财政拨补的资金以外,其余全部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
  地方财政负担的“三挂钩”物资的价外加价,用于保障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实施的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财政粮食亏损退库等补贴资金,要保证按计划、按进度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延期拨补,否则省将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对一九九一年粮食年度前的挂帐利息,按中共中央中发【1993】11号文执行。对一九九二年发生的挂帐,在清理处理期间,银行按优惠利率执行,不加息罚息。为了帮助粮食企业走出困境,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有关部门也不准对粮食企业搞摊派。

  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建立控制和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责任制
  (一)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财办、财政、粮食、审计、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处理进度、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清处工作中的问题。
  (二)各地行署、市、州、县政府要制定年度处理规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省对地市州,地市州对县市分层次的处理粮食财政挂帐责任制度,签订“控制和处理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并将任期内处理粮食财务挂帐作为对领导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三)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解决粮食部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政策性因素掩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对粮食企业实行工商分开的结算办法,粮食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实行制止新挂帐和消化粮食财务老挂帐的奖惩制度。对完成了责任书规定的处理进度和控制目标的,省增拨“专储粮”每斤二分钱费用补贴的奖励,并按政策兑现专项补贴;对一九九三年没有发生新增挂帐的县市奖励5万元;从今年起,对全部处理完粮食财务挂帐的县市,一次性奖励30一50万元,解决一个,奖励一个(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处理粮食财务挂帐领导小组制定)。国家今后在这方面若有优惠政策,省里不折不扣照给,不使提前完成处理挂帐任务的地方吃亏。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处理进度和粮食亏损退库进度的地方和部门,属财政部门未到位的,省财政厅通过扣减专项补贴、调整地市州县财政上解比例或补贴资金,将地市州县应补粮食企业补贴扣回,直接拨补到粮食企业;属粮食部门未完成的,扣减“专储粮”费用补贴,以促进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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