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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5 生效日期: 2000-07-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4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负责提出全区地方性税收的立项项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和地方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税收电子化网络体系的建设;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各项税收业务。
  (三)负责对全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进行指导和政策性管理。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及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制定地方税收工作规划;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督促全区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六)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七)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资产;管理地、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级别的干部。
  (八)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地方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体系完善的调研及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理论研究;组织实施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自治区地税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的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督查、保密、保卫、信访、调研、政务信息;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法规宣传处
  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税收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负责承办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税收法规条法数据库的管理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查、备案及税法公告事宜的办理;指导全区地税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流转税处
  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外)、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税(费)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
  (四)财产行为税处
  负责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遗产税等地方税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
  (五)所得税处
  负责属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关涉外税收的税政业务;负责有关税种税政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宜;负责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指导和政策性管理;牵头负责涉外税政业务的协调工作。
  (六)征收管理处
  负责地方税各税种、规费的征收管理业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草拟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规、规章;负责对在税收征管中发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有关违反法规、规章的处罚事宜;负责组织纳税人户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发票管理和有关表证、征管法律文书的印制管理;组织税收征管工作调查研究;指导全区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负责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七)计划统计处
  负责编制全区地方税收入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编制、分配和调整税收计划以及督促计划的落实和检查、分析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全区税收会计、统计信息资料和数据;草拟地方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监督检查税务会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区地方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建设和重点税源调查、监控工作;指导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电子化网络体系的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地税系统计划统计工作。
  (八)财务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草拟全区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编制审核地税系统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基建计划的制定和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地方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处
  拟订全区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全区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地、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的管理工作和地、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常委(挂基层教育处牌子)
  负责全区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基层建设工作;负责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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