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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 2002-04-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2]30号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集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集贸市场迅猛发展,在繁荣经济、搞活流通、平抑物价、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集贸市场存在布局不合理、管理粗放、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假售假、偷税漏税、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带来一系列社会治安和经济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抓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贸市场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精心组织,周密计划,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分工,从大局出发,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2002年4月8日 
 
 
湖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省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重点是城市商城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等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三)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未标示生产厂名、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四)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应建帐而未建帐或建假帐、不按规定使用发票、未纳入税务管理等违法行为。对符合建帐条件的要继续推进市场经营户建帐,并实施查帐征收。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工商、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的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对实行双定征收的经营户,要认真核查经营收入,重新核定税额,对各地方、各部门违规设置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一律取消,使集贸市场经营户和社会经营户的税负一致,确保经营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完善协税护税,建立和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五)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要把专项整治与打黑除恶、打假等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清除集贸市场中的黑恶势力、深控制假售假的窝点和首恶分子。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对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秤的集贸市场的主办者,要责令改正,并依法组织查处。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戏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六)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坚决纠正和取消一切形式的对集贸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错误作法,并撤销那些以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为名、阻碍执法部门执法的所谓“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七)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八)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及成果。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 
  (十)加大治本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以及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中药材及批零兼营的综合类商品交易市场。 
  (二)整治重点 
  重点地区:武汉、襄樊、宜昌、十堰、荆州、孝感、仙桃。重点市场: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武汉西汉正街建材批发市场、武汉小东门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华中图书城(武汉)、武汉市新洲区烟草市场、十堰中国(十堰)汽配城、宜昌金山副食百货批发市场、荆州蓝星商业城、仙桃钱沟副食品批发市场、安陆东大市场。重点商品: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和装饰材料等商品。 
  四、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2年3月至8月,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至4月中旬)。各地要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深入开展一次摸底排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本地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措施。各地要对本地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不论是谁主办的,是否经过登记,都要进行统计,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中旬至7月)。各地要在全面调查和摸底的基础上,抓住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分期进行集中整治。4月中旬,开展农资市场整顿;5月份,开展食品市场整顿;6月份,开展装饰装修材料市场整顿;7月份,开展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整顿。以上四个专项整治在时间上可交叉进行。各地要分别不同地区、不同市场和存在的不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场,重点抓查处,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度不完善、管理跟不上的市场,重点抓规范,注重教育和整改。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相结合,边查处,边整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作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尤其是对全国、全省确定的重点市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是今年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在商品零售、定量包装中的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大力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制定各类集贸市场改造和发展的规划,加快推行和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防止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反弹,铲除新滋生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加强督办检查和情况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协调,适时组织工作组,采取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检查、督促、指导工作。要注意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上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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