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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 2002-09-1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2]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6年3月我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2年3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4.93亿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99%以上,归集率70%。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管理人员偏多,收支倒挂;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职条件、会议制度及决策程序严格按《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执行。每个地、州和设区的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可由各地房改办或建设部门承担,办事机构仅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不能代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有自治区机关事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中央、自治区驻乌单位和职工的代表参加。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 
  各地、州和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比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地、州和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其他年归集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名称定为管理部,负责一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使用等具体业务;年归集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县(市),其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可由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范围的商业银行办理,不再另行设立经办网点。各地、州和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和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可授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业务和个人贷款发放业务。 
  凡设立分中心的,要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贷款和办理个人帐户转移的前提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各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并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拟撤并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各地、州和设区的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各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决策的事项,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地、州和设区城市不得超过两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规定,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经办银行对违规使用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托银行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全归集管理,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要按《条例》和《通知》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足额列入预算。各设区的市及地、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推进非国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范围。 
  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担保、贷款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地、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程序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建设厅要规划和建设好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适时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监管。自治区建设厅内设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地(州、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单位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在国务院《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应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条例》发布以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应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承担。各地、州和设区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工作职责、资产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及实施步骤等方面内容。 
  各地、州和设区的市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自治区将在11月对各设区的市及地、州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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