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纶沙、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1-19 生效日期: 1985-01-19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据反映,我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盲目涌向香港,造成供过于求,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又不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四类纺织品的出口,是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鉴于这四类产品系半成品,我已有相当的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和充足的原料,建议今后原则上不再采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等方式生产并出口这四类纺织品。如有特殊需要新签订合同时,须报经贸部审批。
  二、由于香港市场容量有限,出口上述四类纺织品(包括已签约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产品),应严格控制出口数量。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全面实行许可证管理,管理权归经贸部。对广东等省已签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在签发许可证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成立纱布协调小组,尽可能多吸收有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参加。
  协调小组承担上述四类纺织品的正常出口、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价格、加工费水平、市场客户的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协调小组接受经贸部的指导,辅助行政管理工作。
  四、以上办法适用于对澳门、日本出口。
  五、请海关严格监督管理,对无证出口者应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