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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31 生效日期: 1993-07-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全省土地管理工作在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使三项建设占用耕地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自去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重新抬头。为此,国务院连续发出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等文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越是扩大改革开放,越是要依法强化土地管理。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从我省省情出发,从民族生存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明确扩大改革开放与依法管理土地的一致性,积极认真地管好土地,使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要按照省政府1993年第40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已经按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落实保护措施;尚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市、县,要保证于今年内完成。要继续采用计划管理的办法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给各地的耕地占用指标;对个别地方确需突破计划的,经省政府批准后追加,否则,要扣减下年度的非农业建设耕地占用指标。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用地,个别地方擅自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一律无效。今后,对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个别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改进土地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本着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的原则,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坚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地产市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产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形成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第。要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和《湖北省城镇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45号令)的规定,逐步扩大国有土地的出让范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以规划为前提,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对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及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部分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应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办法,并尽可能多地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内外资企业,须报经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要重视运用地价杠杆调控地产市场。一级出让市场的基准地价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二、三级地产市场的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制定的地价评估办法,尽快制定并公布当地城镇基准地价,以作为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价格的依据。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适当优惠地价,但价格不得低于征地、拆迁、开发费用的总和;对高科技项目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对城镇住宅用地,按步外商品房、商品房、微利房、福利房等不同的用地性质,实行不同的地价。要在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同时,下大力清理自发土地市场。已经进入二、三级地产市场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清理自发土地市场工作要采取疏导的办法,鼓励其走出让、转让的路子。对自发进入市场的集体非农业用地,可参照清理国有土地的办
  法进行管理。

  三、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而自行兴办的各类开发区,一律由原批准领导机关宣布撤销。经批准的开发区,要按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审批用地、节约用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开发区面积规划过大,脱离实际的,要坚决核减;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过多占用耕地的开发区,要坚决果断地停下来,
  土地要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

  四、完善政策,积极为“三资”企业提供用地服务。“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用地应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采用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中方合营者,利用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中方合营者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费或出让金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也可经合营双方约定,由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租赁中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兴办“三资”企业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出让合同,由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出让金,也可以经租赁双方约定,由“三资”企业缴纳。“三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中方未将土地作为合营、合作条件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三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费或出让金由“三资”企业缴纳。

  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又直接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只有切实加强领导,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土地国情、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土地意识。要把护耕地和计划生育这两项基本国策结合起来抓,做到相互促进,以减缓人均耕地下滑过快的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中土地管理职能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今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变动职务,须征求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乡土地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由县(市)政府委派。为了更好地协调、决策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土地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各级政府(行署)要把土地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以便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起来,真正抓出成效。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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