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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3]005号、沪财预[2003]002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2002]3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的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等单位收取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经一年试行后,运作良好,同意继续按每米8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

  二、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10个区县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具体单位附后)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执收单位。

  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接本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登记和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请于执行截止期前一个月,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收费的审批手续。
  专此复函。

附件: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执收单位名单附件:
     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执收单位名单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南汇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闵行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奉贤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嘉定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青浦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崇明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宝山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松江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上海市金山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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