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1999]函178号
福建八闽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闽东大厦、乌山大厦、芍园公寓、湖滨花园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报告》(物管(1999)1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闽东大厦、乌山大厦、芍园公寓、湖滨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闽东大厦、乌山大厦的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50元,商场、营业厅每月每平方米为5.70元;芍园公寓、湖滨花园的住户每月每套为30元。
2.停车管理费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8)函188号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闽价(1995)房字195号和闽价(1997)房字389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要严格按照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的各物业管理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