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8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省政府《关于加快边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闽政[1999]文157号),文中对有关边界县(市)地方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现予摘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共有19个边界县(市),分别是:福鼎、柘荣、寿宁、福安、政和、松溪、浦城、光泽、武夷山、邵武、泰宁、建宁、宁化、长汀、上杭、武平、永定、平和、诏安。
二、边界县新办乡镇企业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其它经济类型企业3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地企业到上述地区分得利润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按省财政厅、原省税务局闽财税政(1994)14号文执行。
三、研究开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全额在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费用税前列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闽政[1999]文157号有关边界县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优惠政策,自1999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