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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公交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259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自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七月十四日,国家连续五次提高成品油价格,导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大幅度增加,给城市公交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影响。为了缓解我区城市公交企业因成品油价格提高造成的经营困难,积极疏导价格矛盾,促进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城市公交企业目前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适当调整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公交零票及月票价格水平。零票价格在现行票价水平的基础上,最高提高不超过20%,月票价格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月票50元/张,学生月票30元/张。具体价格水平及出台时间由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调整公交票价时,事前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并注意做好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利于调价方案的顺利施行。

  三、公交票价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维持和落实对城市公交企业的各种减免补政策,支持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公交企业要努力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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