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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6号)精神,现决定对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营运车辆猖獗,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收费项目繁多,车辆重复检审,从业人员负担重。二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教,个体车辆挂靠混乱。三是车况较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经营者素质低,违章违纪现象严重,存在环保问题和安全隐患;部分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乱窜线、乱收费,随意拉客、甩客、宰客等违规行为严重。四是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地域分割,争抢客源。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影响了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城市道路畅通工程,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杜绝“黑车”;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经营行为,严格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地域分割,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所作所为客运秩序
   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统一部署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一是重点对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车站、宾馆和城乡结合部,组织稽查人员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二是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农用三轮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三是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违规违纪、客运服务设施不健全的车辆,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1999)52号)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在依法处罚中,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举报,纪检纠风部门要一查到底。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从业人中同经营负担
   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清查目前涉及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及征收标准,并进行分类处理:
   1.对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保留。
   2.对其他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3.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要严肃处理,并责令其改为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
   4.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以及巧立名目、不合理的捆绑收费,仍继续征收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5.对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合理的收费要制定统一的标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一经发现,要依法严惩。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查。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复审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经营资格证书。
   要严格从业者的资格审查,从业者必须符合省人大《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以及市政府实行的“五统一”管理规定的资格标准,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参加全省统一的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若从业者转让车辆,必须经企业同意,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主管机关审批,再进行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现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力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逐步统一使用税控计价器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
   1.要在改革中切实解决由于客运系统管理环节太多而造成的新的多头管理,政令不畅,相互扯皮等长期以来削弱统一管理的问题。
   2.要加强通讯设备的管理,逐步实行对出租汽车监控、防劫、防盗的监管,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为乘客电话预约订车提供方便。
   3.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地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4.做好客运管理部门内部的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中饱私囊,庇护“黑车”等恶劣行为。
   当前,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和省财政厅晋财综字(1998)149号文字,切实落实管理经费,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五)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乱停、乱靠、乱跑、随意上下人的车辆。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通行。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
   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公安部门在车站、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对于已建成的城市客运疏导中心停车场,要根据市政府1999年5月7日《关于启用市客运疏导中心停车场及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进一步协调理顺东北方向入城客运车辆进入市客运疏导中心停车场事宜。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并取得成效,由市建委牵头,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参加组成全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清理整顿期间,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进入城市的长途客运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晋政办函[1999]52号规定进行清理整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的收费;公安部门负责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并与实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大道相结合。
   清理整顿领导组要定期向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情况。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0年3月1日至2000年4月上旬,认真组织,充分发动,广泛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彻底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使城市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4月上旬至2000年5月底,一要认真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经营行为,核发整顿后合格的经营企业全省统一的经营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坚决取缔;二要对从业者进行资格审查,全面培训,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三要切实落实本次清理整顿内容中的政策规定,使城市客运市场有一个明显改观,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5月底至6月底,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取得的成果,迎接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组的检查验收,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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