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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4 生效日期: 1992-05-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科技人员是新的生产力的开拓者。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我省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采取调离、停薪留职、辞职、兼职(党政机关除外)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科技开发企业,或应聘到“三资”企业工作。对因此而改变隶属关系的科技人员,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由同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关系,并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户粮关系可不迁移。

  二、从事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的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按合同兑现。其承包收入除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外,一律归己;由单位集体承包的,从所获纯收入中提取10—20%作为当事人的奖金;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可从项目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一年的税后新增留利中一次性提取5—8%作为奖金,奖励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从纯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酬金;对到边远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可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机关、团体的科技人员带薪到城镇集体企业或农村从事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可从上述活动的纯收入中提留10—20%作为报酬。其酬金不向原单位上交。带薪期限一般为三年,承包和服务期间,不保留原单位行政职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内兼职的,其个人报酬不应低于所得收入的40%;业余兼职的(包括利用星期日、节假日从事技术活动),其收入全部归己。科技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或离退休后进行的各种技术活动,其所得收入,全部归己。离退休科技人员并继续享受离退休的一切待遇。

  三、对在现职工作岗位上,为本企业的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作出较大成绩的科技人员,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对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从该项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2—4%作为奖金,奖给科技人员本人。其金额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四、鼓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到企业、到基层去工作。凡分配到县以下(不含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取消见习期,直接确定起点工资,并按所在单位规定的岗位工资水平上浮,平原地区上浮一级,山区上浮二级;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科技经济实体的,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关系,并负责集体立户。对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自愿到县以下乡镇集体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仍按鄂政办发【1988】28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由省人事厅择优录用国国家干部。

  五、吸引、鼓励外省、市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工作,对高新技术领域的急需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特别优惠政策,予以聘请。对带有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来我省工作的科技人员,接受单位不受编制限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不受指标限制。所带来的适应我省需要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计划;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湖北省科技进步奖;其子女可随同来我省就近入学。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基金,支持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设立国外智力引进基金,吸引、聘请国外科技和管理专家来我省进行技术合作、兴办合资企业、科研院所,鼓励他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

  六、从一九九三年起,设立“科技兴鄂奖”,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增设省政府特殊津贴,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省政府特殊津贴每月为五十元。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五年重评一次,不搞终身制。对直接承担国家和部、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实行项目岗位津贴。建立青年科技基金,资助中青年科技骨干深造和从事研究工作,放手让具有新知识结构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进入关键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提高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度(待修订原评审奖励办法后实施)。以上各类奖金的经费来源、评审标准和办法另定。

  七、优先解决在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指标限制,直接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认定后,由地、市、州以上政府(职改部门)直接破格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或辞职从事技术活动,凡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服务单位和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的自愿到农村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含科技副县市乡镇长),符合条件的,可不受本单位指标的限制,优先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自愿调离事业单位去中小集体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只要符合条件,可先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办理调动手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科技人员到经济建设第一线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原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审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凡自愿调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可先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办理调动手续。

  八、对从事科研特别是在基层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其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优先解决“农转非”(具体标准和办法另定)。在县以下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农林水技术服务单位,以及教育、卫生单位工作年满八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满五年的科技人员,本人或家属属农业户口的,给予本人或其家属一个“农转非”指标。以上人员“农转非”指标由省专项解决。

  九、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出国或出境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并提供方便,简化手续。应聘到我省工作的科技人员,如本人行政隶属关系及户口尚在原地,确因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同意,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十、各级政府对放活科技人员的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鼓励科技人员走上经济建设主战场。对放活科技人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协调、仲裁。公安、司法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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