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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1 生效日期: 1999-11-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9]11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确保依法行政,严肃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地、市局可以根据本细则,确定须经本级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细则》执行中如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鉴于目前全省各地仍有部分国税局未成立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希望你们按规定尽快成立。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严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审理委员会是本级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决策机构。对审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须报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审理委员会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   上级审理委员会指导下级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省局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一)省局各直属单位查办的税款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二)各地、市局查办的偷税一百万元,骗税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省局各直属单位及各地、市审理委员会上报的其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须经审理委员会讨论的。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本级局局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本级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委员会若干名,由主要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议题需要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审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进行。


    第八条   省局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局稽查局,征管处派一人参加。负责审理委员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督办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主办部门应在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写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   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部门应当提前3天将书面报告交给审理委员会秘书,由审理委员会秘书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准时到会。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应认真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
  2、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时间;
  4、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5、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6、违法性质;
  7、被查对象的态度;
  8、处理依据及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可以就案件疑点向承办部门了解情况,并就以下四个方面发表意见、展开讨论。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证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时,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表决,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归纳,就赞同或反对某种意见的人数作出统计。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全体审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秘书和局办公室秘书必须同时做好记录,全面准确地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和最后决定。
  审理委员会秘书的记录经参加讨论的审理委员会委员审核签名后,由审理委员会秘书保存,年底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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