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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5 生效日期: 1992-05-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全省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二、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省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主管省属单位、中央委托省管理的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发放许可证等项工作;
  (三)审批并主管以湖北省名义在省内外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地、市、州、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按照《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通知精神确定。

  四、根据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可将其职责范围管理的单位从事原文化经营活动,委托下级管理部门管理。
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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