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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5 生效日期: 2000-02-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工字[2000]第52号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核定全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函》(晋经贸资函字[99]第28号)收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各地、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目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营条件、规模、设施等差别较大。为了进一步促进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发展,鼓励合法经营、公平交易,同意对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审批制度等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制定统一的收取标准,即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25%的交易服务费。

  二、各交易中心在按照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同时,必须向买卖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1、对交易的车辆进行验证,确保各种证(照)件齐备、完好且符合有关规定。
  2、审查各种资料,确保齐全。
  3、负责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测维修,禁止交易的车辆不得进场交易。
  4、对车辆价格进行评估。
  5、办理车辆过户、上牌、交易等手续。
  6、办理旧机动车交易中直接的其它服务事项。
  各交易中心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于场地租赁、市场建设、广告宣传等开支。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进驻市场协助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但不再另行收费。

  三、各交易中心每年应以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税后)为基础,向省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管理中心上交3%的费用,作为全省开展旧机动车交易工作的专项资金。省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管理中心对所集中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旧车交易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以上规定自2000年2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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