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1999]函171号
省机械工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联合收割机收费标准的函》(闽机财(1999)212号)收悉。鉴于联合收割机属于大型农业机械,为了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收费标准按照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规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闽价(1995)费字241号)中规定的大中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该收费与其他农机监理收费收入一并上交国库,纳入预算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