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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温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8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1999]139号
福州晨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温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和市物委榕价费字(1995)134号文件精神,经派员调查,现核定你公司管理的“温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元。
  2、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30元。
  二、公共车场停车管理费:
  1、摩托车每月每辆30元。
  2、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三、二次装修垃圾清理费:住宅每单元500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
  四、电费周转金:实行用电一户一表前,住宅每户预收300元,专款专用,实行用电一户一表后退还业主。
  五、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电梯的使用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代收代付帐目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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