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认真落实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整改方案,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南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和法规,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正常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2、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招呼及通过身边的工作人员或自己的亲属子女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指使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承发包;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4、越权擅自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操纵或影响招标投标正常评定;
5、其他干预、操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要求和管好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对有关部门施加影响,致使配偶、子女和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非法承包或变相承包建设工程;
2、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承包或变相承包工程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承发包建设工程名义出卖工程搞“权钱”交易;
4、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所承包的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等问题,出面向有关执法、监督部门说情、开脱等。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承包或变相承包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的领导(项目法人)要认真学习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1、应招标投标的工程不招标投标,应公开招标投标的不公开招标投标;
2、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交易的工程项目不进场交易;
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私下谈判;
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或者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串通;
6、擅自否决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确定中标人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7、违反规定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中标施工单位签订不平等建筑施工合同或工程承诺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
3、批准不符合资质等级、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参加投标活动或向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4、其他违反建筑工程管理与监督情形的。
五、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党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暂行规定由中共南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督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平市委
南平市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