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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 2000-06-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7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指导电影生产、审查投产电影剧本和影片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划入的职能
  1.文化部下放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
  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自治区文化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的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自治区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区文物、博物馆、文管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
  (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和本系统的音像事业;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本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提出文化经济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立法规划,负责承办与文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组织文化法制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协调机关行政事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办理全区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事宜。
  (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草拟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编报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文化统计工作;草拟文化设施标准,规划、协调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基建维修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指导艺术教育、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所属艺术学校的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艺术处
  管理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处
  研究草拟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包括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卡丁车等);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文化产业处
  研究草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和文化科技事业;管理电影专项基金;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务。
  (七)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草拟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协调全区性的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八)文物处
  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研究草拟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项目;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的有关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贯彻执行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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