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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5 生效日期: 1999-10-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1999]文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属雷电多发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70-90天。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停电、停产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代电子设备及高档家电的不断增多,雷击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为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原则同意三明市气象局制定的《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三明市雷电灾害的预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雷电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及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它需进行雷电防护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建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越资 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 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减灾机构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图纸会审。凡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防雷设施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雷设施设计。


    第八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参加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其它防雷场所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筑物内设置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广电、医疗等重要电子设备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弱电设备的防雷标准,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需在建筑物内安装弱电设备的单位,其机房的雷电防护设计方案应由有关部 门会同审查并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机房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各类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具体检测工作由当地的防雷减灾机构统一安排,每年一次。受检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检测合格后,由当地防雷机构发给合格证;防雷设施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复检。


    第十一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 市级防雷减灾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境内的防雷产品、防雷材料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有参加人身或财产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因雷击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应由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开具雷电灾害证明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条,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根据《福建省气象条例》,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气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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