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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进一步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1573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实施意见的请示》(湘价呈[2003]16号)和《关于在上网环节同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报告》(湘价传电[2003]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规定,同意你省在上网环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上网电量(省际网间交换电量除外)平段(11:00—15:00,22:00—23:00)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尖峰时段(18:00一22:00)、高峰时段(7:00一11:00,15:00一18:00)上网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 16%,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上网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30%。 
  二、取消你省自行出台的“发电企业超基数发电竞争、用电业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你省经贸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关于省电网发电企业超基数发电竞争、用电企业超基数用电优惠的调整通知》(湘经贸电力[2002]582号)停止执行。 
  三、以上措施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为减缓电价调整对用户的影响,你局提出的调整销售环节峰谷电价的有关措施不实施,待你省电价疏导方案上报后一并批复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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