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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 2000-05-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181号

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桂职办[2000]27号)收悉。鉴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中各项合理费用支出增加较大,为弥补评审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使评审工作能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对我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职务资格评审费初级专业由每人次80元调整为100元;中级专业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30元;高级专业由每人次200元调整为250元。

  二、按规定不需评审,只需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议、鉴定的,每人次收取推荐、审核、鉴定费30元。

  三、各级评委会从评审费收入中上交职改办审核审批费用,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4]207号标准执行。

  四、评委会委员的劳务酬金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初级评委会委员每人每天30元;
  2、中级评委会委员每人每天35元;
  3、高级评委会委员每人每天40元;
  4、直接参与各级评委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可参照上述同级评委会委员评审劳务酬金标准给予补贴。

  五、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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