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财外〔2002〕71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本《通知》自二○○二年九月十日起实行。
附:外专发〔2002〕96号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九月五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出国(境)培训工作的不断开展,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以及高水平授课和对口业务实习所需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中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 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 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序 号 国家和地区 币 别 标准(每人每月)高级职称 普通职称
一 美洲、大洋洲
01 美 国 美元 900 800
02 加拿大 加元 1050 950
03 墨西哥 美元 550 450
04 澳大利亚 澳元 1000 900
05 新西兰 新西兰元 1000 900
06 巴 西 美元 380 350
二 欧洲
07 俄罗斯 美元 800 700
08 法 国 欧元 790 660
09 德 国 欧元 820 690
10 英 国 英镑 580 540
11 爱尔兰 欧元 810 730
12 葡萄牙 欧元 500 450
13 意大利 欧元 720 650
14 瑞 典 瑞典克朗 6500 6000
15 荷 兰 欧元 860 730
16 比利时 欧元 740 690
17 奥地利 欧元 780 680
18 瑞 士 瑞士法郎 1900 1800
19 芬 兰 欧元 820 700
20 挪 威 挪威克朗 8000 7000
21 丹 麦 丹麦克朗 5200 4500
22 西班牙 欧元 600 540
23 匈牙利 美元 350 320
三 亚洲、非洲
24 日 本 日元 125000 105000
25 土耳其 美元 500 400
26 印 度 美元 300 250
27 埃 及 美元 250 200
28 以色列 美元 700 650
29 新加坡 新加坡元 1200 1100
30 韩 国 韩元 暂无 210000 31 香 港 港币 暂无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