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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 2002-03-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如下: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其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 
  1、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贯彻执行。 
  2、凡属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在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中仍保留的审批,继续执行。 
  3、对清理后无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对仍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后审核备案,由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督。 
  4、本省区域内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的实施部门 
  1、依法对内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并联审批”的基本要求,参加的部门包括:公安、消防、经贸、卫生、卫生防疫、环保、烟草专卖、文化、技术监督、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医药、劳动、旅游、宗教、民政和音像管理、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 
  2、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提供简明扼要的《前置审批须知》,除告知申请人必须递交的有关资料外还应载明前置审批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注意事项;政策如有调整,要及时修改,并负责解释。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除外。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目前主要采用电话传真形式,随着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发展,逐步过渡到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进行审批。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1、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登记须知,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前置审批须知》,由申请人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并将《前置审批须知》要求的各种所需材料,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和《前置审批须知》规定的所需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传真给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可直接审批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对行政部门需逐级上报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不具备依法经营资格,发照机关在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后,增加“凭许可证经营”字样,并告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及时提交登记机关备案。6个月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作变更登记,取消该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 
  六、“并联审批”的其他事项 
  1、“并联审批”中,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用于企业筹建和经营非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正式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2、对通过“并联审批”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应登记造册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其它登记事项,切实加强监管工作。 
  3、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中,其经营项目凡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实行“并联审批”。各州(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应认真执行“并联审批”办法。 
  七、“并联审批”的协调 
  1、建立各级“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前置审批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联审批”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规范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并联审批”工作。 
  2、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明确“并联审批”工作分管领导,并落实联系人,公布通信地址和全天开通的传真电话。 
  3、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申办工作,及时、主动与前置审批部门联系,并按《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的规定及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加强协作和配合,使“并联审批”制度统一、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并联审批申请书(附表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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