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核增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 1999-09-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7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椿地税政一[1999]280号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6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l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少报应纳税所得额与多报亏损性质相同。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对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应就检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税。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