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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关于印发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 2000-05-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林军分区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兵员预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方面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本着确保兵员质量、节约征兵经费、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范今后一段时期内从预征对象中征兵的做法。


    第三条 预征对象是指兵役机关按照兵员征集的政治、身体条件,预先在适龄青年中确定的征集对象。


    第四条 各级兵役机关是执行本规定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如宣传、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应积极协助兵役机关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一节 预征对象条件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年龄和文化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
  (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其它规定。
  (三)年龄条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18岁至20岁;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17岁至21岁;大专以上毕业文化程度的:17岁至22岁。
  (四)文化条件。农村户口的: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城镇户口的: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预征对象不受职业限制,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兵役机关应尽量多挑选现实表现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和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作为预征对象。


    第七条 预征对象主要从下列青年中挑选:⑴上一年征兵时未入伍的双合格青年;⑵兵役机关按照预征对象条件确定的青年。
  各县(市)区每年预征对象的人数,按照上一年征兵任务1:3 的比例来确定。乡(镇)、村(街)及厂(矿)等单位的预征对象人数,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落实预征对象时间


    第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组织基层,充分利用青年在位率高的有利时机,落实预征对象。
  (一)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应对未能入伍的双合格青年进行教育,并给未超龄没有《预征对象证》的发证。
  (二)春节和清明节期间,应对管区的青年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参照预征对象的条件,从中挑选出预征对象候选人。
  (三)民兵组织整顿期间,应结合民兵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落实预征对象;同时对漏登的预征对象进行兵役登记。
  (四)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对已经确定的预征对象进行一次调查核对,将明显不符合征集条件的预征对象调整出去;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预征手续。调整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九条 确定预征对象的审批权在县(市)区兵役机关。
  (一)每年年初,县(市)区兵役机关根据上一年征兵任务1:3 左右的比例,给乡(镇)下达挑选预征对象候选人的任务,由乡(镇)兵役机关将任务分解、下达给各村(街)。村(街)根据上级兵役机关下达的任务,认真挑选预征对象候选人,并及时上报乡(镇)兵役机关。挑选预征对象时,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每年7月中旬,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力量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
  (三)政审、体检双合格的预征对象候选人,可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为预征对象。
  预征对象的人数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所确定的预征对象中,非农业户口的预征对象应控制在16%以内。
  (四)经批准的预征对象,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统一发给《预征对象证》。证面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编号、基本要求等,并加盖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印章。此证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三节 对预征对象的政审、体检


    第十条 各乡(镇)兵役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力量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
  政审的内容,主要是年龄、文化、现实表现和病史、性格。对审查合格的青年应进行身体检查。体检的主要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外科、内科、五官科、肝功能等。


    第十一条 对预征对象候选人进行政审、体检时,可参照征兵工作的做法,分片组织。
  体检时,县(市)区兵役机关应派医务人员对体检工作进行把关,以确保体检质量。


    第十二条 在预征对象政审、体检期间,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参照征兵工作的做法,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政审、体检的具体工作。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应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公安、卫生部门应派出一名领导参与此项工作的领导。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由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来确定。


    第十三条 在挑选、确定和调整预征对象过程中,基层兵役机关应加强国防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节 落实预征对象所需经费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落实预征对象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政从年度征兵预算经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每年6月1日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征兵经费的50% 划拨到人武部的帐户,保障预征工作的开展;另50%征兵经费,待征兵工作开始后再拨付。
  人武部对此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预征对象参加体检所需路费,由乡(镇)兵役机关报销50%。
  第五节 对预征对象的管理


    第十七条 预征对象领取《预征对象证》后,应与乡(镇)兵役机关签订《预征责任书》,以保证在征兵时能按照兵役机关的规定报名应征。


    第十八条 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都应对预征对象进行造册登记,并与预征对象建立双向联系制度,以便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预征对象外出务工、经商等活动前,应向乡(镇)兵役机关或村(街)委会报告,兵役机关或村(街)委会应将预征对象外出的去向、目的以及联系办法登记清楚。


    第二十条 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每年与预征对象的联系不应少于4次,一般安排在春节或清明节期间、民兵组织整顿期间、中秋节或国庆节期间、征兵工作开展前。联系时,应掌握预征对象的具体去向和身体状况、本人对报名应征的想法等。要向他们通报兵役工作有关情况,对预征对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预征对象端正入伍动机。


    第二十一条 预征对象外出期间,应主动与乡(镇)兵役机关取得联系,经常汇报个人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征兵工作开始后,应主动返乡报名应征。外出务工者,返乡应征时,要携带务工地公安派出所政审证明。


    第二十二条 预征对象在报名应征前,如被发现政治表现不符合征集条件时,乡(镇)兵役机关、村(街)委会应对其如实进行登记,并在征兵前将其调整出去。
  第六节 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应注意工作方法。遇到人民群众不理解时,应通过宣传教育来引导他们提高思想认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执行本暂行规定过程中所需经费,在同级年度征兵经费预算中适当解决,不得以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名义加重人民群众负担。


    第二十六条 预征对象的政审、体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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