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158号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定流动市话业务资费标准的函》(桂邮电财[2000]62号)悉。鉴于我区部分市、县开通了流动市话业务(即本地无线接入电话业务),为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流动市话健康发展,现就我区流动市话资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电话初装费由电信企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固定电话初装费的下限标准(每部500元)。
二、基本月租费:按照当地固定电话甲乙种基本月租费的算术平均数制定,并允许上浮20%。
三、通话费:营业区内通话费按现行固定电话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执行,即每次(每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0.20元;营业区间通话费按每分钟0.20元收取。
四、安装流动市话免收装机工料费,其他收费按现行市内固定电话相应的资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