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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流动市话业务资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158号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定流动市话业务资费标准的函》(桂邮电财[2000]62号)悉。鉴于我区部分市、县开通了流动市话业务(即本地无线接入电话业务),为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流动市话健康发展,现就我区流动市话资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电话初装费由电信企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固定电话初装费的下限标准(每部500元)。
  二、基本月租费:按照当地固定电话甲乙种基本月租费的算术平均数制定,并允许上浮20%。
  三、通话费:营业区内通话费按现行固定电话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执行,即每次(每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0.20元;营业区间通话费按每分钟0.20元收取。
  四、安装流动市话免收装机工料费,其他收费按现行市内固定电话相应的资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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