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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会议接待服务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159号
  广西会议接待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增设服务项目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中心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主要是承办区内外在我区举办的各种类型的专业性会议和社会商务活动,提供会场设计、食宿安排和返程机、车票的购买以及对不列入接待范围到我区参观考察的区内外客人,提供活动安排和食宿交通等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承办会议接待、学习考察、培训、商务活动等业务时向自愿委托承办方收取一定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至10%收取。
  请你中心收文后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照章纳税,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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