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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违规罚没收入不得退还已缴增值税税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 1999-09-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80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最近各地来电询问反映:电业部门代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规费已按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后经物价部门检查认定属违规收费予以没收,对此,电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退还或者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规定,提出对这部分被物价部门查处没收收入部分已缴增值税税款,准予退还或抵减以后实现税款问题,为此,省局曾以闽国税流[1999]062号请示总局,总局明确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随货物销售取得的各项价外费用均应征收增值税,其价外费用应包括事后查处的违规收入。对电力等部门违规收费罚没收入所属已缴增值税税款不得退还,也不得抵减以后各期实现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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