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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普通发票中奖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2]14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最近,有关单位来电、来信询问,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用单位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普通发票如何报销问题。现明确如下:
  本市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普通发票的报销,应持该发票的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即未参与兑奖活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作为单位费用报销凭证。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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