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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开乱挖越层越界采矿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9 生效日期: 1999-08-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9]56号

为了实现我市煤炭生产秩序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巩固关井压产所取得的成果,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刑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严厉打击私开乱挖、越层越界采矿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矿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强行关闭。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地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由县级以上的地矿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并监督其退回原批准的矿界介内打好永久性密闭。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其实施关闭。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曾有越层越界行为并做过处理的煤矿,如果再次出现越层越界行为,将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其实施关闭。

  三、县、乡、村行政一把手是所辖区内矿业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违法采矿(私开矿)行为,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制止私开煤矿和越层越界开采工作责任制》(晋政办发[1994]20号)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在取缔私开矿过程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地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采矿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地矿局矿山纠察队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巡回检查一次,对晋城矿务局井田范围内和与矿务局大矿搭界的乡村煤矿,由市地矿局矿山纠察队和晋城矿务局矿山纠察队联合进行巡查。各县(市、区)地矿局矿山纠察队每月对本县(市、区)巡查一次,发现违法采矿行为要依照《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
  各级地矿部门要建立违法采矿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

  六、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对合法矿井的开采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交换制度,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退回批准井田,对拒不执行的由县地矿局依法查处。

  七、凡在国有煤矿井田内和与国有煤矿搭界的乡村煤矿,必须与国有煤矿建立每月联合入坑检查和交换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制度,并认真执行。每次检查结果经双方签字记录建档,并报市县地矿局、煤炭局和晋城矿务局各一份。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有越层越界行为,由国有煤矿及时报市、县地矿局,按《矿产资源法》依法查处。如果阻止联合入坑检查,由国有煤矿报县地矿局,由县地矿局依法从重查处。

  八、对国有煤矿井田内和与国有煤矿搭界的乡村煤矿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各县(市、区)地矿局、煤炭局要列为重点进行逐矿检查验收 ,凡有越层越界行为者不予年检通过,责令限期停产整改。经再次复查合格后,方可年检通过。复查不合格者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九、地矿、煤炭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办案,严格执法,凡有违规违纪、以权谋私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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