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145号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对‘小煤炭管理费’各级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的请示”(小煤字[2000]6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有关降低“小煤炭管理费”收费标准,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文调低上交比例的精神,现将我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小煤炭管理费”的分配比例通知如下:
桂政发[2000]17号文规定“小煤炭管理费”由井口煤销售收入的10%降为7%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分配比例调整为:上交自治区小煤矿事业管理局0.3%,上交地、市煤炭部门0.4%,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自留6.3%。
“小煤炭管理费”分配比例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严格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