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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交换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技监标[1999]21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所有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等经营服务性收入,不论目前是征税还是免税,都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应征税的项目,都必须使用发票,不征税的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个人零星小额劳务付款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各地市局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对发票违章举报人的奖励,在省局与省财政厅商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奖金最低标准为200元。发票违章告示牌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制作。

  四、凡属营业税税目列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应征税的收费项目,不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各种培训费收入、咨询、测试、试验收费以及受托代理有关事项的手续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公路通行费,暂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7]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未列入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我省已公布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115项,对虽未列入名单,但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收费单位提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属于行政性收费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征收营业税。

  六、为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和发票管理,省局决定在前段发票检查的基础上,从今年8月20日到10月20日集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清理漏管户和漏管项目,纠正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不合法票据的作为,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和发票管理法规落到实处。
  各地市局和省局直征分局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报告省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代码办公室,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我省国税、地税系统自1996年起采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号。实践证明,采用这一技术措施不但对强化税收征管和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有显著成效,而且将为国家即将启动的“财、税、金、贸、海关网络系统”提供了数据交换的共同接口,从而为实现“信息共享、业务联动、交叉稽核、统一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提高统一代码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代码应用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用计算机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增加税收”以及“一码多用、全面推广“的指示精神,现就国税、地税系统与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代码数据交换制度及个体工商户使用代码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代码主管机关应定期将新赋码单位(除行政机关以外的所有赋码对象)的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经济行业分类等六项数据分别传送给同级国税、地税的征管部门,供税务机关查询、核对,以减少漏征、漏管户;国税、地税部门应将同期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单位代码、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四个数据项传送给同级的代码机关,供代码机关作相应的注销处理,以提高代码信息的动态性。

  二、由于各地计算机配置以及需互传的数据量不同,采用何种形式互传数据(网上传送、“点对点”通讯、报盘、打印表格)由当地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与技术监督局的代码办公室商定。为确保数据交换的时效性,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网上传送或“点对点:通讯形式交换数据。

  三、部分未设代码工作机构的县级区,其数据原则上由三方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传送、分流;三方省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数据,分别由省代码办公室和国税的信息中心、征管处和地税的信息技术处、征管处负责定期传送。

  四、为便于征管,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唯一性(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纳税单位)、不变性原则,全省国税系统决定逐步将原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的个体工商户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各级国税机关可结合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日常的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逐步进行个体工商户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作其纳税人识别号的试点,原则上对非以自然人名称命名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具体操作程序比照96年的联合通知。

  五、由于全省地税系统即将启用新的“征管网络系统”,为使个体工商户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工作能平稳地过渡,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应要求非自然人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代码机关的审核专用章),并将其与税务登记的其他材料一并存档,同时,将代码妙填在税务登记证的备注栏内,为非自然人命名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改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创造条件。

  六、各级代码机关凭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其提供赋码、颁证服务。为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各级代码机关必须严格遵循对应管辖的赋码原则,赋码之后必须在个体工商户的执照反面加盖已赋码标识。

  七、为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及交换数据的一致性,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日常的税务变更登记,查验、核对纳税人的识别号(统一代码),凡统一代码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代码、单位类型、地址与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相应项目不一致的,以及有效期届满的代码证书,应要求纳税人先到代码管理机关办理验证或变更手续。

  八、实施数据交换和为个体工商户赋码,其工作量大,且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上述工作的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由各级技术监督局的代码工作部门会同当地国税、地税的征管部门共同商定。在贯彻本文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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