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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2 生效日期: 1999-08-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以增强法制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关于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南平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考试内容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国家赔偿
  专业科目:拟任政府机关、人大机关职务的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拟任职务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拟任法院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拟任检察院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实行开卷考试,在指定考试地点,当场独立完成。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卷面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论述等。试卷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六条    试卷命题和试卷评分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八条    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于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及格后方能提交审议。


    第九条    参考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若有舞弊行为的,一律以零分计算。
  负责命题、评卷、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泄露试卷内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实施。
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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