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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以增强法制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关于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南平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考试内容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国家赔偿法。
专业科目:拟任政府机关、人大机关职务的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拟任职务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拟任法院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拟任检察院职务的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实行开卷考试,在指定考试地点,当场独立完成。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卷面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论述等。试卷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第六条 试卷命题和试卷评分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指定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八条 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于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及格后方能提交审议。
第九条 参考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若有舞弊行为的,一律以零分计算。
负责命题、评卷、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泄露试卷内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实施。
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