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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 1999-06-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化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我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城市及其小城镇现代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市,创建一流文明城市服务,使居民委员会建设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我市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报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居委会的建设及其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我市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城市基层工作内容不断拓展,任务日益繁重,居委会在参与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社会对居委会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居委会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调查研究时曾经指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大大加强,而决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发挥他们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城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常住居民迅速增加,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加之城市内原有的农村建制没有及时随城市的扩大而撤村建居,现有的居委会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一是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市现有居民委员会63个,其中城区43个,高平17个。就城区来说,市区有非农业人口45000户,146421人,农业人口约57000人。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每100-700户居民区可组建一个居民委员会的要求,至少应组建90个以上,而现有数量还不达法定要求的一半。有的新建居民区没有及时建立起居委会,有的半城建区的居民没有纳入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之内。二是居民委员会职权不到位,职能没发挥,体制没理顺。在现有居民委员会中,有12个是农业人口居民委员会。农居委是我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它们是刚从原来的农村转化为都市里的村庄,尚未脱胎换骨,属半村委半居委性质,管理上存在很大难度,有10个是挂着居民委员会和家属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企业厂矿组建的居民委员会。这些居委会以厂为主,往往独立于居民委员会系统之外,是企业的附属物,职能作用和城市管理作用难发挥。三是管辖规模不规范,在现有的居民委员会中,超过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求100-700户限额的居委会有30多个,占居委会总数的70%,最多的居委会管到3600户,是法定限额的5倍,人多难管理,工作落实难。四是居委会基础设施落后,干部、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没有妥善合理的解决和落实,使一些居委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甚至处于半瘫痪状态。城区的43个居委会中,只有20个有固定办公场所,其它23个居委会是借用或租赁的办公场所,严重影响了居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农居委、厂矿居委和个别老居委的干部待遇低,办公经费太少,难于应付日常工作。五是居委会干部年龄偏大,素质偏低,工作方式和管理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上述情况很不适应我市城市迅速发展和加强管理的需要。因此,尽快建立符合国家法律、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需要、灵活高效的居民委员会管理机制就成为我市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依据,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明确职责, 强化管理,优化干部结构,扩大社会参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努力建设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居民的文明社区。
  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奋斗目标是:从今年起到2000年,全市城市及其小城镇建成区,都要完成居民委员会的组建、改建和整治工作,并初步建立以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为保证的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新机制,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功能齐全、在社区中有威信、有凝聚力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长远目标是:至2005年,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机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适合居民生活需要的社区建设新格局,把我市城市基层社区建设为经济繁荣、社会秩序安定、管理规范有序、人际关系和谐、环境卫生优美、居民生活方便、社会风气良好、居民安居乐业的文明社区。

  三、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照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我市加强居委会建设的奋斗目标,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1、健全组织。全市在二年内,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完成居民委员会的组建、改建和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拟定组建、改建和整治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尽快实施,使居民委员会达到组织健全、职权明确、管理规范、服务到位、达标合格。
  2、设居规模。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00-700户规定设居,最多不超1000户,对原来设置不合理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整,按街巷路“划块管理,以片管辖”建居。
  3、调整规范。对不利于城市管理的乡建制要改为办事处建制;对企业和单位无能力管的家属委员会就近并入居委会;城市建成区内的村,通过“撤村建居, 以片管辖”设立居民委员会;对老城区、中心城区撤村建居的农业户口居民要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要按政策通过集体农转非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解决其城镇户口,尽快走上规范化城市居委会管理轨道。
  4、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所需必要的经费补助,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晋城市区每新建成一个居民委员会,市政府一次性补助5000元,不足部分由社区自筹解决。
  5、干部队伍:居委会的干部职数,根据《山西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设置。干部选配工作,由县(市、区)组织部、人事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确定推荐对象,依法选取举产生。干部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主要从所属居民中选拨;二是结合政府机关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在超编人员中选派;三是在离退休干部中选聘;四是从大中专毕业生或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
  6、办公场所。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也可采取各级政府资助、属地单位赞助、开发单位或辖区内大单位共建。新建小区要按规划预留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条件不成熟的也可借用或租赁,待社区服务积累一定资金后再建。

  四、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提高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能力
  (一)理顺条块关系
  1、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划块管理、以片管辖”的市、区、街、居四级管理体制。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由城区负责。居民委员会在自治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社区进行管理。
  2、理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凡是涉及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工作,辖区单位都要接受居委会的管理、监督。
  3、理顺居民委员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政府各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工作,本着协商的原则,同县(市、区)政府取得一致意见后,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下达。
  4、理顺居民委员会与办事处的关系。办事处与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有关部门要求居委会办理或协助的工作,须经办事处(镇)同意,并由其统一布置和安排。由办事处(镇)或各职能部门自行处理的行政事务,不得随意安排居委会办理。
  (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按照“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四级负责(市、区、街、居)”的要求和“划块管理,以片管辖”的原则,逐步完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使居委会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效地实施管理、服务、教育、监督四项基本职能。
  (三)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居民公约,履行公民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大力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调节民事纠纷,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
  3、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进行社区管理。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常住、暂住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项工作。
  4、依法维护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发扬民主作风,增强居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开展居务公开,接受居民会议和广大居民的监督。主动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四)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事权
  1、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大力发展居办经济,负责居办经济发展的规划和布局, 对居办事业单位的经济进行政策、法规、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搞好协调和服务,以发展社区服务业为重点,推动街居经济健康发展。
  3、开展民调、治保和武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据有关规定,与所在社区内的单位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搞好社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户口管理;配合武装部门搞好兵役和民兵预备役初审、登记等工作。
  4、组织居民开展爱国卫生、社区卫生、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群众体育、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5、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服务业的基础建设,兴办社区服务实体,兴办社区福利事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搞好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6、协助有关部门负责社区绿化和道路绿化的规划、建设、保养的监督,对社区内的有关区域的的绿化实施管理和保养。
  7、协助有关部门负责社区内有关道路、内街、人行道的使用以及人行道临时占用的初审并维护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社区内建筑工地进行文明施工,对建筑工地的违章施工有权制止。
  9、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住宅租赁以及逾期未办理租赁登记的住宅房屋进行稽查。
  10、对社区内有关市容卫生、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方面违规行为,行使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
  11、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督促其为居民服务。
  12、对辖区居民计划生育指标进行初审、报批。对辖区内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其他单位有一票否决建议权。
  1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扶贫济困等项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殡葬管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4、对社区内危险房屋有督促修理权,对社区内车辆停放有监督管理权,并负责社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棚)的初审和管理。
  15、积极做好社区居民入学、入托工作和参军、招工、就业的推荐工作。
  1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风、防震、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17、承办上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在职能部门交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1、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及小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当作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深入居民委员会、居民区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的指导。街道办事处以及撤乡建镇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主要任务抓紧抓好。今年城区以建立40个、高平以建立17个、阳城以建立3-5个,其它县以建立1-2个好的居民委员会班子为突破口,以落实、解决好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和生活补贴为重点,创建高标准示范居民委员会。
  2、坚持“政府主抓,各部门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共同促进居委会建设和社区建设。要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区关心居委会建设的局面。
  (六)加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
  1、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要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选举制度、居委会工作制度等,认真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依法建制、以制治居的任务落到实处。
  2、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搞好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新当选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逐步实现年轻化。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鼓励政治文化素质高、身体条件好的离退休干部到居委会帮助工作。积极鼓励机关青年干部、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居委会任职,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拨重用 。每个居委会可配备专职干部2-3名,纳入事业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要关心居委会干部生活待遇,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的补助,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4、切实改善居委会办公条件。重点解决好居委会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便民利民服务设施的建设。下决心用一、二年时间基本解决居委会的办公用房。
  5、支持居委会大力开展社区服务。优先发展为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服务的设施和项目。居民委员会要从居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从当地能力得到的事情做起,由小到大,量力而行,稳步发展,为辖区居民排忧解难。工商、税务、公安、城建、房管、卫生、环卫等部门对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在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按政策给予优惠。各级建委、规划、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城镇建设目标,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设施的规划指标,特别是增强福利服务设施、便民利民服务设施、文化教育设施、老年人活动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
  各县(市、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可根据本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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