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6]4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在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再次修订,同时制定了部分新增检验项目价格。现将修订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 145项,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4项,增加子项目7项;项目价格下调101项;项目价格上调6项;更正项目内涵、说明、除外内容和财务分类的15项;取消的2项。
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卫生材料品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18号)和《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39号)规定执行。加价率仍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规定的低价从高、高价从低的原则,购进价在200元以下的,加收10%;201—1000元加收8%;1001—2000元加收6%;2001元以上的,按5%的比例加收。同时对加价额实行限额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三、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按本通知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从2006年4月15日起,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按修订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四、各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积极探索社区医疗、农村合作医疗收费及单病种收费管理方法,制止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的行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标准、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随意超范围加收材料费等变相涨价行为;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乱收费行为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