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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5 生效日期: 1999-01-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煤炭是我市的支柱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地方煤炭工业发展很快,尤其是乡镇、村办煤矿发展更快,尤其是乡镇、村办煤矿发展更快,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全市经济发展以及小康村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乡镇、村办煤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以及伤亡事故频繁等,影响和制约了全市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3号和省政府晋政发(1999)2号文件《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全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全市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矿井于1998年底前依法坚决取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凡在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开办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内开办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者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者,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前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开采高灰高硫煤,无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各类小煤矿要予关闭。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发的各类小煤矿,虽然“两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大矿长远发展的,也要予以关闭。关闭后,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适当补偿。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除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予以取缔关闭的范围外,对我市范围内的一证多坑矿井多开井口也要予以取缔,一证多坑矿井只能保留一个系统生产,不得多口生产。同时对城市规划区内、晋阳、晋长、晋焦、晋侯高速公路500米以内限期整改不达条件矿井予以关闭。
  按照我市关井压产方案,全市关井压产任务1999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非法和布局合理煤矿367处,压减产量751万吨。

  二、关井压产期间,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运销流通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它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

  三、关于关闭合法开办小煤矿适当补偿问题,要区别情况,统筹算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文件规定,待省政府具体规定下发后,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对关闭小煤矿后,财政影响确实较大且当地财政比较困难的乡镇,市政府将如实上报省政府,申请补贴。

  四、关井压产工作由市政府牵头,市经委协调,市煤炭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组长:马巧珍(市长)
  副组长:雷振声(常务副市长)
  成员:刘爱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守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牛迷书(市计委主任)
  张建中(市经委副主任)
  段伟祥(市监委副主任)
  史水清(市煤炭局局长)
  谭宽年(市乡镇局局长)
  高春旺(市地矿局局长)
  姬志芳(市工商局局长)
  李揪叶(市环保局副局长)
  郭景义(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克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栗纲(市土地局副局长)
  胡家群(市电力公司经理)
  宋焕才(市煤运分公司经理)
  关井压产领导小组下达全市各县(市、区)关井压产指标。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史水清,副主任高春旺、李义德、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职能科室的科长担任。

  五、各县(市、区)也应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组建由煤炭、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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