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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8 生效日期: 2006-02-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现制定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一、领导及工作机构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陈德铭省长任组长,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朱静芝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薛汉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副厅长张雄强同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丁云祥同志担任。教育、财政部门抽调力量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实行市长、县长“一把手”负责制。

  二、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省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
  2.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分项目、按比例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资金,建立管理机制。
  3.研究审定市、县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的考核、奖惩办法。
  4.研究决定改革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协调教育、财政以及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等。
  5.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统筹安排中央及省级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资金;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应承担的各项资金。
  2.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3.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指导县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5.审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维修规划。
  6.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7.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
  8.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程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9.完成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省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构建中小学基本数据信息平台。
  省财政厅负责本系统内落实和拨付各项资金,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专项资金专户、财务会计、监督等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省人事厅负责农村中小学校的编制管理,制定和调整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
  省物价局负责清理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监督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各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条例处罚处理违规行为。
  省监察厅负责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工作。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与评估。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
  (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含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杂费标准,按照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农村中小学年生均杂费标准并适当提高,贫困县小学181元、初中233元;非贫困县小学190元、初中2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承担,按每生每天不低于1?5元(一学年按240天计算)的标准补助。财力特别困难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两年提高补助,达到省定标准,并严格确定补助对象和方式。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按在校学生数补助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实施时间及步骤:
  2006年,落实我省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即小学10元、初中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2007年,仍按2006年标准和分担比例安排。
  2008年,达到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即小学230元、初中3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仍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仍由省级全额承担。中央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仍由省级全额承担。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所需资金仍维持原承担方式不变。
  (三)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从2006年起,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市、县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
  2006年和2007年,集中两年时间,统筹安排中、省、市、县校舍维修资金,集中完成全省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C、B级危房由市、县自行解决。纳入危房改造的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布局调整不到位的,中央、省级资金不予安排。对现存的D级危房集中改造后,省上不再实施大规模的危房改造,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保障教职工工资
  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四、落实市、县级政府的管理责任,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级政府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不能撤出或减少
  认真落实各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危房改造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决定;市、县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从2006年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编制制度。省(含中央)、市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于每年年初下达县财政,县财政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小学统一代编,实行报账制。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要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县级教育部门要逐校编制和汇总农村中小学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要全额上划县级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及人大审批后,于每年一季度末前批复,并按预算进度向各学校拨付经费;在预算未确定前,县级财政要提前预拨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资金管理,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省(含中央)、市、县各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各类专项资金,要全额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和拨付。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不纳入专户管理。市、县财政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专户管理后,省级再拨付省级(含中央)补助资金。
  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成立后,县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农村中小学,其中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的预算资金拨付乡镇中心小学管理。
  加强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其中用于弥补公用经费的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中小学;用于危房改造、校舍维修等专项资金,不下拨学校,按照有关政策使用。
  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行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的需求。继续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推进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
  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临时代课人员。
  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各县要按照“适当撤并,扩大规模;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改善条件,确保入学;提高质量,群众比较满意”的原则,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经市级审定后报省级批准实施。
  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农村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健全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职工队伍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教育公平。

  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文件
  制定下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的意见》等配套文件。
  (二)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项责任落实到人。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作为今后教育督导检查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一票否决”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考评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将相应扣减该市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四)加强改革的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教育部门会同宣传、财政部门制定和落实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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